2008年8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了新版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该规则旨在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 能、环保,共分为8章37条,于2008年12月1日实施,原1999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同时废止。现将新的规则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锅炉结垢、腐蚀及其蒸汽质量恶化而造成的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证水汽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锅炉清洗)。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第四条 锅炉以及水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从事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锅炉水处理药剂和树脂的制造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处理服务单位、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执行本规则。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 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用锅炉品种、炉型、结构和容量等采取合适的水处理方式以保证锅炉水质。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锅炉使用单位及其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开展锅炉水处理设备的管理、操作和日常水、汽质量定期化验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
检验机构及其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水处理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开展锅炉水处理的检验检测(以下简称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七条 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蒸汽冷凝水应当尽可能回收利用,降低排污率。
第 八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在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制造单位或者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 进行注册以及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定,引导锅炉水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锅炉水处理产物和化学清洗质量。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